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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法院会议纪要:阿联酋虚拟货币“挖矿”纠纷案例分析 时间:2023-06-07

近日,迪拜上诉法院在一系列的民事和刑事诉讼后,对一起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投资引起的争议作出了判决,判决表明了阿联酋在面对此类纠纷时的态度和处理方式。

该案件涉及迪拜各级法院的多起民事、刑事和投资诉讼等一系列复杂的诉讼。

本文将重点关注虚拟货币“挖矿”纠纷的复杂性,因该类投资存在的波动性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以及案件发生后的主要索赔和补救措施。

 |背景|

>虚假陈述和夸大索赔

原告声称,与被告通过合伙关系投资购买了一台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并相应向被告支付了30万美元,被告在确认收到这笔投资款的四个多月后才购买了该“挖矿”设备。

被告承认该“挖矿”设备的初始价格为120万美元,原告的投资额为30万美元,占股比例为25%。

原告另称,该“挖矿”设备的实际价格为110万美元,另由于被告从该笔买卖中收取了22万美元的佣金,则该“挖矿”设备的最终价格应该为88万美元,因此原告的实际合伙占股比例应为34%。

>收益分配不均

基于以上举证,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原告的收益分配应基于34%的占股比例,而非25%的占股比例。

>虚拟货币的价值波动和延迟交易

原告声称,在被告拒绝将虚拟货币(此案件中为比特币)转移到原告账户的七个月期间,比特币的价值从19000美元跌至6000美元。因此,就该虚拟货币的“挖矿”投资而言,他们本应收到的总金额估计约为1,900,000美元,而非七个月后所收到的600,000美元。

>缺乏合法所有权和监管合规

被告声称,由于与原告的合伙关系没有任何投资合伙协议支持,且原告也没有登记注册为该“挖矿”设备34%股份的所有者,因此该设备的全部所有权应由被告所有。原告则认为,被告所从事的投资管理活动并没有获得证券和商品管理局的相关许可。

>缺乏“挖矿”设备信息

原告声称,在2017年9月27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有66.21021的比特币被转移到原告的钱包中。

法院指派的专家则并无法提供有关”挖矿”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该期间生产的比特币数量的数据以验证原告的说法,专家也无法提供自2018年10月31日之后比特币的分配状况。

>“挖矿”成本上升

由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争执和“挖矿”成本上升,该投资项目短暂停止。直到2021年底,原被告双方才重新商议是否恢复该投资项目,亦或出售或清算该项目。然而,法院文件中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该项目已于2018年10月31日停止运营。

>比特币钱包和损失

原告在收到比特币的当天即出售了所有的比特币。出售的总价值为 499,961.89 美元。

法院认定,被告延迟向原告支付比特币,在此期间比特币价值下滑,直接导致原告损失92,676.01美元。

|结论|

在进行此类投资时,投资者需注意以下几点:

1. 确保“挖矿”类投资协议的透明度,包括准确的设备价格、佣金和所有权百分比。根据准确的所有权百分比和商定的条款,建立公平且有据可查的加密货币收益分配。

2. 由于加密货币价值波动会显着影响投资回报率,为了尽量减少这些波动引起的潜在争议,各投资方应商定减轻其影响的策略,例如为资产转移设定预定条件或建立解决交易延迟的机制。

3. 确保“挖矿”设备和其他资产的所有权已妥善登记并符合当地法规,并且投资方需具有相关当局颁发的必要许可证。

4. 索赔阶段,“挖矿”设备的生产能力和相关期间生产的虚拟货币的数量的准确数据至关重要。

5. 在“挖矿”成本上升的情况下,重要的是要有一个预先确定的退出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明确的退出机制方案有助于减少和防止额外的损失和纠纷。